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6591号
申请人:广州今是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大布村十队上屋四巷19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753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799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768795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今是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今是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25590元的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今是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2559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