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2201号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即收取2448.5元,由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婧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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