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与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辖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000066948185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768795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K9P74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海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民法院(2022)陕0404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咸阳市渭城区民法院(2022)陕0404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认定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由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大道XX号。综上,我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遂裁定:驳回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采购合同》第13.1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所在地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大道XX号,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认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