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3民初482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鹤洲社区白藤一路328号1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玉湖冷链节能设备安装(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港龙西路77号14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湖冷链节能设备安装(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玉湖冷链节能设备安装(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玉湖冷链节能设备安装(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湖冷链节能设备安装(成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湖冷链节能设备安装(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玉湖冷链节能设备安装(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48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中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19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玉湖冷链节能设备安装(成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