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1352号之二 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1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LCQQ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98号6楼8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861759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国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65元(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横琴仁源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