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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仙居县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24民初339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浙江奔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1,浙江奔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仙居县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2,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3,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仙居县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