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

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360号 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下垟底社区下回垟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泰和北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弘润中心1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电力公司)与被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弘润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482678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弘润中心;工程内容范围:2800=126KVA(详见设计图纸);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根据预算书暂定11830903元,竣工后以审定结算值最终确定结算价款;付款方式:根据审定后的最终结算书金额,一个月内结清工程款”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工建设,于2017年9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9月29日,经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审核,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7682768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200000元,未付工程款为482678元。被告至今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 被告弘润置业公司辩称:欠原告工程款属实,如果能调解,希望原告予以减少工程款数额,不能调解就由法院判决。其他没什么可说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至今未全额付清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82678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同期LPR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欠款利息,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仙居县恒信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482678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6元,减半收取4278元,由被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