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

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与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柳溪居委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价值1830000元的其他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