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乌鲁木齐留学人员创业园配楼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灵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于2023年8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被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保全费、仲裁费合计1584419.46元;2.被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减免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一般债务利息;3.若被执行人湖北粤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1日前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由保证人***在本案执行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执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