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624执恢24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59898009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机场路1731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727775-8,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礼士镇街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粤16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69443元。被执行人和平县礼士镇人民政府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77.5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工程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5日以再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恢复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恢复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624执恢2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