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4766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光华石材加工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沿河北路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机场路1731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光华石材加工店与被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光华石材加工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光华石材加工店申请撤诉属处分自身权利,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光华石材加工店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