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22381号
原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河东镇长乐东路邮电局侧。
法定代表人:钟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旋、林康,均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11-125号(自编1-4栋)二层202-2房。
负责人:林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熙,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一街17号院115号楼01层115-801。
法定代表人:钱登丰。
原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伟公司)诉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筑品广州分公司)、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曼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旋,被告筑品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筑品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期限届满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筑品广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6676.54元;2、筑品广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6676.54元为本金,每逾期一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的千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筑品广州分公司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3、筑品公司对筑品广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1日,原告与筑品广州分公司签订《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AB、CD、EF大堂穹顶渗漏的地方进行施工和翻新。2018年12月20日,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该工程,并申请筑品广州分公司工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时也是筑品广州分公司、筑品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珠江帝景开发商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1月4日,筑品广州分公司及物业服务公司、开发商进行初验,随后出具《工程综合验收(初验)记录表》,向原告提出整改意见。2019年1月15日,原告已经按整改意见完成相关整改,并要求筑品广州分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珠江帝景开发商进行竣工验收。由于筑品广州分公司故意拖延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也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在原告多次向筑品广州分公司催收工程款的情况下,筑品广州分公司告知其母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划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此无法支付。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江帝景开发商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没有回应。筑品广州分公司逾期支付工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筑品公司作为筑品广州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筑品广州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依照原告提交的证据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在涉案工程全部完工后,经三方验收合格才由筑品广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总价的95%,但本案的工程尚未完工,未完工的原因在于原告。在初步验收后,经三方要求原告整改,原告至今未完成整改和提交验收申请,所以本案的违约方在原告,筑品广州分公司不存在违约,所以不用支付工程款以及违约金。
被告筑品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1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筑品广州分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2、工程地点: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AB栋、CD栋、EF栋大堂;第二条承包范围和内容:乙方承包本工程的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以乙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详情请见《克莱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为准,按工程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第三条承包方式:(一)本工程以包设计(如有)、包工包料、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二)结算方法:按照《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询价评估意见表》以及《克莱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三)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技术人员、工程部经理及珠江帝景开发商审核部人员、设计部人员;第四条工期: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之日止,共计50个工作日;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一)工程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项目施工规范、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应达到合格;(二)验收:1、验收标准: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克莱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工程量清单》及施工方案、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2、验收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或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将由珠江帝景开发商工程组、项目物业工程组及乙方共同验收;3、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交付给甲方;第七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一)工程预算总价含税金额为人民币403076.54元;税率为10%;(二)付款方式:1、乙方就本合同工程约定内容全部完工后,通过甲方、珠江帝景开发商和乙方三方验收合格,并三方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价的95%即382922.71元;2、保质期满后,甲方、珠江帝景开发商和乙方三方确认无遗留问题,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本合同总价剩余未支付的5%即20153.82元;……4、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第九条保修期: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之日起计;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完毕;第十条双方义务:甲方应按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完成结算;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上述合同后附有珠江帝景克莱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工程工程量清单及两份《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询价评估意见表》,以上资料与合同文本一起加盖筑品广州分公司骑缝章。该《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询价评估意见表》中有经办人“曾勇强”、部门负责人“何东昌”、李秀萍签名字样。
2019年1月4日,原告、被告筑品广州分公司及开发商、物业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原告向被告筑品广州分公司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载明我方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完成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渗漏及翻新工程,经自检合格,现将有关资料报上,请予以验收。该表格并载明:预验收意见合格,可以组织正式验收。该表格上有小区物业“廖小红”、筑品公司“龙碧玉”、项目公司“林树民”、地区公司“整改意见详见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整改完成后报验梁宇”等签名字样。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程联系单》,载明工程名称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主要内容为:在2018年10月29日我司发现EF座、CD座、AB座的穹顶玻璃均有破裂现象,因为清单中没有更换玻璃项目,请甲方明确是否需要更换玻璃,更换的玻璃规格为6+6夹胶钢化玻璃,增加具体工程量合计33600元;该《工程联系单》珠江帝景开发商工程部一栏有“工程量属实林树民2018年10月31日”字样,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意见一栏有“工程量属实廖小红2018年10月31日”字样;2、《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询价评估意见表》,其中载明工程名称珠帝克莱大堂AB、CD、EF座穹顶更换玻璃定价,金额共计33600元,该表格中有经办人“曾勇强”、部门负责人“何东昌”、李秀萍签名字样;3、“穿衣戴帽”工程竣工初验签到表、《工程综合验收(初验)记录表》,其中《工程综合验收(初验)记录表》显示工程名称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维修,合同造价436676.54元,该工程已完成100%,现进行竣工初验,验收主要存在问题:1.里面靠地平面缝隙需补胶;2.局部原云石胶修补处需打磨后进行补胶;3.玻璃球面与干挂石平台结合处,堵漏灵与玻璃结合处缝隙需补胶;4.AB穹顶内侧金色线条与木板结合处缝隙较大,需填补平整;5.中间雕花与金色线条为局部更换,其他为修补、修复;该记录表上有筑品公司龙碧玉签名字样;4、《合同清单实际施工情况核查表》,该表载明物业地区和项目现场初验结果与工程综合验收(初验)记录表记载的问题基本一致,除此外,其他验收结果均为合格;5、《工作联系单》;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中显示工程名称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施工单位广东丰伟建设公司,开工日期2018年10月18日,完工日期2019年1月10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验收结论均为合格,综合验收结论验收通过,参加验收单位包括开发商(合生、珠江)及物业公司,该表格上并有项目公司林树民、集团住宅事业部梁宇、小区物业等各部门人员签字。经质证,被告筑品广州分公司表示: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原告未向筑品广州分公司出示,筑品广州分公司对证据内容不知情;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2019年1月4日报请验收,筑品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到场签到,《工程综合验收(初验)记录表》存在多处笔误,分别是本案工程名称“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被误写为“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维修”,合同造价为403076.54元被误写为436676.54元;根据《合同清单实际施工情况核查表》所载,合同约定六项施工内容中有四项经初步验收不合格,列明了五项整改意见,《合同清单实际施工情况核查表》也证明六项工程合计为403076.54元,与合同约定总价一致;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原告未向筑品广州分公司发送该联系单,接收单位中也没有筑品广州分公司在列,无法确认证据三性;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确认该表上有筑品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林树民的签字,但验收通过是指提交的验收材料合格,不是说工程合格,验收清单显示2020年8月28日,涉案工程仍存在渗水的问题,未能通过验收,上面记载仍需要进行整改后再组织验收;
被告筑品广州分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意见提交了如下证据: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竣工验收记录表》,其中显示该工程已完成100%,现进行竣工结算验收;问题描述一栏载明“2019年1月19日,地区和项目已办理初验;本次复查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成,AB栋穹顶幕墙中间及侧面玻璃局部有渗水”;该证据1与原告提交的证据6内容完全一致;经质证,原告表示,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涉案工程在2019年1月4日已投入使用,到2020年8月18日再出现渗水,属于工程保修的范围,不属于工程验收的问题。
诉讼过程中,筑品广州分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在2019年1月4日初次验收之后已经交付使用,筑品广州分公司没有支付过工程款。原告表示:2019年1月15日,原告按照筑品广州分公司的整改意见完成了整改,并且要求验收,但筑品广州分公司故意拖延,所以没有验收,涉案工程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使用;因合同约定验收完才能结算,筑品广州分公司拒不配合验收,导致结算无法进行,故原告没有向筑品广州分公司提供过竣工结算资料。2019年1月15日完成整改后交付给筑品广州分公司使用,应视为被告认可工程质量已经完工;原告表示本案诉请主张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其同意在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计算基数中扣除质保金21833.83元(436676.54元*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再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筑品广州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1月4日经过初验,《工程综合验收(初验)记录表》载明涉案工程已完成100%,经初验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补胶、修补、修复等工作的情形,原告主张涉案工程2019年1月15日整改后已交付使用,筑品广州分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于2019年1月4日初次验收之后已经交付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涉案工程可按已通过竣工验收处理,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请求筑品广州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筑品广州分公司虽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竣工验收记录表》证明其抗辩主张,但2020年8月28日距离初验已超过近一年半时间,筑品广州分公司在涉案工程已实际交付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一年半以后再进行验收,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已载明验收结论显示验收通过的情况下,即便《“穿衣戴帽”工程结算综合竣工验收记录表》记录“AB栋穹顶幕墙中间及侧面玻璃局部有渗水”属实,亦属于工程质量保修问题,筑品广州分公司据此抗辩涉案工程未完工、无需支付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款金额,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价款为436676.54元,被告筑品广州分公司抗辩工程价款为403076.54元,本院认为,《工程综合验收(初验)记录表》已明确载明合同造价为436676.54元,该表经筑品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龙碧玉签名确认,筑品广州分公司抗辩存在笔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虽未提交《工程联系单》、《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询价评估意见表》原件,但该《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询价评估意见表》(工程名称珠帝克莱大堂AB、CD、EF座穹顶更换玻璃定价、金额33600元)与《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合同》后所附的《工程招标与预算管理分中心询价评估意见表》(工程名称珠帝克莱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工程、金额403076.54元)形式、格式、签名人员均完全一致,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主张工程价款总金额为436676.54元的意见予以采纳,现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多年,筑品广州分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筑品广州分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414842.7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工后,通过筑品广州分公司、珠江帝景开发商和原告三方验收合格,并三方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筑品广州分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95%。筑品广州分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如前所述,涉案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但筑品广州分公司确认2019年1月4日初验后已实际占有使用。原告自认于2019年1月15日整改后交付使用系其自身对权利的处分,故筑品广州分公司至迟应于2019年1月24日向原告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价款。筑品广州分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已构成违约,依约应从2019年1月2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即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筑品广州分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珠江帝景克莱国际公寓大堂穹顶渗漏及翻新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即年利率5.655%计付为宜,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筑品广州分公司作为筑品公司的分公司,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筑品公司对其不足以清偿的工程款、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系因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所致,故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842.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为本金,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768(其中受理费9861元,财产保全费3907元),由原告负担2639元,两被告负担11129元。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颜姣
吴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