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05号
原告:莫锦福,男,汉族,连州市人,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五华县邮电局侧。
法定代表人:钟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梁超山,男,汉族,河南息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锦福诉被告广东丰伟建设有限公司、梁超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锦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元,由原告莫锦福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梁勇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珍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