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威尔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威尔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6586号
原告:黄军旗,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厦门威尔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2号东侧八层802-8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尹德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林玉玲,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军旗与被告厦门威尔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黄军旗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军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军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军旗负担。
审 判 员 李艳斐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钦红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