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卓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某某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21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7楼2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