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21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7楼2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创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