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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27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27执63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