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同恒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民初1563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安新区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曲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