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250号
原告:德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德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