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同恒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30执冻42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市。 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冀0630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