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30执解42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市。
本院在执行保定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的账户,现因保定同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涞源泽亚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涞源县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