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8127号
原告:青州中建新南环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五里镇中建八局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南路230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州中建新南环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第三人青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2021年12月31日,原告青州中建新南环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州中建新南环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