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984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方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