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财保14号
申请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1,1-2号)1-1幢1层A栋110、111、112、113室。
法定代表人LIANGTIANZHENG。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12号煤田科技中心。
申请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价值11245585.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11245585.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11245585.4元银行存款或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勇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