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民终2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B座1层1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7402503K。
法定代表人:LIANGTIANZHENG,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J68396。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男,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12号煤田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77076M。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贵州省煤层气页岩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九尊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90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