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强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岳西县永兴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民一终字第00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强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岳西县永兴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强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西县永兴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安徽强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强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强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上诉人安徽强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