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民初234号
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许愔。
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恒安街与新昌路交叉路口西北盛港嘉园4号商业楼02商铺。
负责人:辛博。
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