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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4民初2999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