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1民初7254号
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1栋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5302242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和平中路以东、教育路以南A地块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9400984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43.34元,由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