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开发区大汉大道****1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2)湘1302民初6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6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之后,本院又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但已贷款质押,无法冻结。另**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资收入,本案予以冻结。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当面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需长期履行,为便于后续执行,本院认为该案需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302执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