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民初5080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06号房地产交易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852159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有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8元,减半收取计4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