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6449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河南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通知的交费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