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7313号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第三人: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注册地址: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第三人湖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