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

焦某与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李某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84民初198号 申请人:焦某,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受理原告焦某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湖北省襄南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的银行存款51万元或者价值5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位于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一期汇景园)**幢**单元**室房产,自愿为焦某在本案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某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银行存款共计5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焦某同时提出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请求,未提交其他财产线信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襄阳市襄州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处、***银行存款共计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诉讼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襄州区汉津路(民发世界城一期汇景园)**幢**单元**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自诉讼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保管,但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或者设置权利负担。 三、驳回焦某其他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执行后,被申请人可申请本院组织双方协商选择保全范围,也可提供与诉讼标的额或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申请本院变更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焦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