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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万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2民初1113号 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招呼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672600631F(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万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新桥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067758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万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荆门万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支付了所欠货款,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即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万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博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