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167号之一
申请人景县龙**鼎物资营销中心与被申请人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景县龙**鼎物资营销中心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龙**鼎物资营销中心撤回对被告河北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60元,减半收取116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80元,由原告景县龙**鼎物资营销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琳琳
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