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

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与宁波贝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15067号
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贝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贝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2017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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