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

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6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钰彤箱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XXX号2幢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崇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钰彤箱包(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亚都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亚都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