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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3334号 原告:**,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彤,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1555号。 法定代表人:**都,总经理。 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号1号楼1705、1707室。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周、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349.30元(暂计),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朱 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