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632号
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420-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上海市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1555号。
法定代表人:**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