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845号
申请人: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1555号。
法定代表人:**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利邮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269号2幢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利邮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利邮通信器材有限公司1,162,051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利邮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2,0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