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

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利邮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0845号之二 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1555号。 法定代表人:**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利邮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269号2幢三楼30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利邮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629元,由原告上海亚都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