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7民初2768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710弄李子园花苑231号。 原告:***,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710弄李子园花苑231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地物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17号A-39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盛房产),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排水),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谈家桥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动产损失费人民币127,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工程造价费106,094.22元、司法鉴定费103,6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上海市普陀区祁顺路1388弄(复地香柜花园)108号业主,该房屋于2015年9月30日购买,并于2018年12月24日获得房地产权证。两原告享有涉案房屋1-3层及地下1层的所有权,其中地下室与车库相通,车库系下沉式设计,位于小区低洼处。被告高地物业系“复地香栀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被告精盛房产系“复地香栀花园”的开发商。2019年10月1日,上海地区天降大雨,雨水灌入下沉式车库,后又灌入地下室。导致原告房屋的地下室墙面、诸多家具、家电以及停放在车库的大众辉腾轿车均被水淹并损坏。事故发生后,两原告找到两被告。但被告高地物业声称这是被告精盛房产设计问题,被告精盛房产声称是被告高地物业未能正常开启排水系统所致。两原告认为,雨水灌入车库及地下室且无法及时排出系造成两原告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该原因系两被告共同导致。小区最南侧道路(102号-120号)地势最低,车库入口更低于门前道路,该设计本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同时,被告精盛房产在设计车库及地下室时,未慎重考虑其防水抗涝的规划标准,集水井水泵排水能力不足,电源为共线设计,一旦房屋内漏电保护器启动,水泵就同时掉电,存在车库进水后水泵断电不能排水的隐患,导致其交付的房屋在排水系统上存在明显缺陷。而被告高地物业作为专业的物业公司,在事发前气象部门已经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情况下,未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在抢救过程中人力、物力均不到位。在车库及地下室进水后,被告高地物业未及时上报市、区、镇防汛管理部门,导致积水抢排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开展。基于两被告共同过错导致了两原告的财产损失,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高地物业辩称,一、原告损失系第三人下属真南北泵站4台雨水泵无法正常运行导致,与高地物业无关。第三人自认真南北泵站雨水泵无法正常运行导致水位升高。因此原告损失系第三人下属真南北泵站4台雨水泵无法正常运行,导致雨水无法正常排出水位升高,进而进入原告地下室造成原告损失,侵权人系第三人,并非高地物业。截水沟、雨水口、排水管道系小区业主公用,除原告房屋所在的一排(连接第三人的真南北泵站),涉案小区其它数排房屋(连接宝山泵站)均未发生进水,能够证明原告房屋进水受损系第三人下属真南北泵站4台雨水泵无法正常运行或被告精盛房产二原因导致,与高地物业无关。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不排除事发时,路面雨水无法及时排泄,顺地势涌入系争房屋车库内”的分析说明系没有任何事实和技术依据的擅自恶意推断,不符合鉴定技术规范。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高地物业存在侵权行为、过错及(两者的)因果关系。首先,原告损失系第三人下属真南北泵站4台雨水泵无法正常运行导致雨水无法正常排出所致,侵权人系第三人,并非高地物业;其次,本案原告系房屋产证面积范围内的专有部分受损,并非高地物业服务范围。尽管如此,高地的张贴公告、现场协助抽水、拨打市政电话录音等行为证明高地物业已经进行台风预警、协助原告进行积水清理并致电市民热线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处理,无任何过错;最后,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与高地物业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应由高地物业承担责任。三、即便法院认定两被告应承担责任,但被告一、被告二不存在共同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鉴定费法院依法处理,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综上所述,高地物业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高地物业全部诉请。 被告精盛房产辩称,一、精盛公司交付的房屋并无设计或建造缺陷,精盛公司并无侵权的行为或过错。本案中发生进水事故的房屋(小区)由精盛公司开发,在通过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建设竣工合法手续的基础上于2016年交付给了原告,交付后至本案进水事故发生已相隔3年之久,期间上海地区还经历过比事发当晚降水量更大的台风等灾害天气,事发房屋或小区均无大碍。本案经相关鉴定单位对房屋进水原因进行鉴定后,鉴定单位并未得出肯定且可靠的原因分析,且鉴定单位的鉴定工作未对小区外部原因(即城市公共泵站在事发时因故停运)进行评估分析,属重大工作遗漏。相反,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员也明确了房屋在结构、设计、建造、电路设置等方面并不违反任何国家的相关强制规范,而且在电路设置上遵从了“保人优先”的最优设计思路。二、本案进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已有证据明确证明。原告损失系由第三人所管理的真南北泵站4台雨水泵无法正常运行导致涉案小区雨水无法正常排出进而导致原告地下室进水。三、原告自身对损害赔偿程度的加重具有过错。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将原告地下室用电插头的高度与小区其他未装修的毛胚房相同部位的插头高度进行了测量比较,发现原告插头的离地高度小于毛坯房的高度,这一改变直接导致断电保护器提早启动断电保护模式,造成室内水泵过早停止工作,使得室内积水愈加严重。由此可见原告自身的装修行为存在过错,加剧了损失的扩大。综上所述,精盛公司认为交付的房屋是合格的,房屋及房屋设施设备并不是造成进水事故的原因。被告精盛公司不应承担所谓的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第三人城市排水述称,一、对泵站停运,第三人没有过错。第三人的职责是依法、规范管理、维护、检修、运营所属泵站。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在案涉大雨发生之前,第三人已经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对所属真南北泵站进行了定期养护、检修和试泵,期间未发现泵站本身和所管辖区域存在任何问题,一切正常。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处的调查结论可知,当时泵站停运,实属第三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事发后,第三人已经尽全力采取应急抢险措施,故对此次停运事件,没有任何过错。二、第三人所属泵站停运,与原告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第三人泵站停运,导致该泵站管辖区域内水位整体上一定程度上升是必然现象。但是,区域内较大范围的水位整体一定程度上升,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房屋所属小区内局域性水位上升,更不必然导致原告房屋内进水或者加剧进水的严重程度。这是因为,原告房屋所属小区,为一宗相对独立的土地,四至都有围墙或隔离带与外面区域相隔离,并且其内部有其独立完整的给排水系统。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因为第三人所属泵站停运导致了原告所属小区内进水,或者该小区内雨水无法向外排放,进而造成原告房屋进水或者加剧了其遭淹程度。三、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此次受损,实属房屋固有缺陷和物业管理缺陷双方原因叠加所致。原告所有房屋位于小区最南侧一排,其所在东西向地块的地势明显低于北面其他房屋所在地块,在小区内属于“洼地”。故在大雨状态下,原告房屋所属区域严重积水是极容易发生的情况。这是本案开发商被告在建筑设计中存在的固有缺陷。该缺陷直接导致原告房屋先天地容易遭受水淹,两者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可知,该商品房的另一个缺陷是室内集水井的功率过小,在大雨情形下难以及时排出室内积水,另外的设计缺陷是集水井的开关设置过低,在室内进水情况下容易跳闸导致集水井停运,彻底失去其排水防汛功能,加剧室内水淹。故商品房设计、建造缺陷不能免除其对买受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的过错在于该次台风来临之前没有采取诸如及时通知业主加强防范、在原告房屋北侧截水沟前放置防汛沙袋等措施。另外,相关鉴定意见还显示,物业公司对截水沟上覆盖的杂物,此次大雨来临前没有及时清除,导致截水沟泄水功能骤降,加剧了原告室内进水情况。所以,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应当按比例分别承担。第三人认为,开发商的比例应当显著多于物业公司。综上,鉴于原告已明确不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第三人不应当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过错,且第三人泵站停运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没有关联性,故第三人本来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本市祁顺路1388弄108号房屋所有人为原告***、***及案外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属联排别墅,包含地下一层,地上三层。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属复地香栀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上海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涉案房屋建设单位。 2.2019年10月1日,本市因台风“米娜”影响,天降暴雨,雨水从涉案房屋一层车库灌入地下一层,导致原告车辆及地下一层内的墙面、家具、家电等物品及设施被水淹没损坏。 3.本次降水导致涉案房屋在内的复地香栀花园小区南侧102号至120号多家房屋进水受损。受损业主于2019年10月、11月联名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访。2020年1月19日,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出具了“关于对祁顺路1388弄积水导致地下室被淹信访案件的处理回复”,回复认为“根据初步调查结果,10月1日台风“米娜”期间,复地香栀花园小区在防汛防台预警发布后未按照防汛防台相关职责落实防范措施,未及时上报市、区、镇防汛管理部门有关灾情。真南北雨水泵站停运主要是由于不明单位偷排泥浆造成外部道路积水,不是导致居民家中进水的直接原因”。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出具的处理回复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有如下鉴定: 本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水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了上房院鉴(2020)建鉴字第122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在对涉案房屋进水原因分析说明中记载“一、系争房屋车库出入口现状与设计分析比对:根据目前获得的建筑图,房屋北侧设室内车库,车库北侧紧邻小区室外地面、车库南侧为入户出入口。车库在车库入口设截水沟、南侧入户出入口处设排水沟。车库入口处地面向室内、室外找坡,即车库入口处为车库地面最高点,地面分别坡向室外及排水沟。车库入口处室内、外高差为1.05m(入口处高、室外地坪低),平面图及剖面图显示图纸变更,但我司未获得相应变更图。现场车库入口处外侧室外路面平均高于车库门口处地面约0.2m。现车库入口处地面高于室内排水沟处地面。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资料、因图纸资料不全,故车库入口地面现状与设计情况无法对比,但现状为室外地面高于车库入口地面,为室外雨水倒灌进车库内提供条件。二、系争房屋雨水检查井、道路雨水口、截水沟内检查情况分析比对:室外路面设雨水检查井、路边设雨水口,雨水口普遍被落叶覆盖,现未获得事发时雨水口情况资料,不排除事发时,路面雨水无法及时通过雨水口排泄至雨水检查井内,路面积水顺坡涌入车库入口处。车库原设计截水沟位于车库外、排水沟位于房屋出入口外侧,车库内地面坡向排水沟,现场检测时截水沟内存在绿植垃圾,现未获得事发时截水沟内情况资料,不排除事发时,截水沟内排水口因垃圾堵塞,无法及时排水,积水顺坡流向车库内。综上所述,现场检测时截水沟及路面道路雨水口均被垃圾覆盖,现未获得事发时道路雨水口、截水沟情况资料,不排除事发时,路面雨水无法及时排泄,顺地势涌入系争房屋车库内。三、系争房屋排水泵无法运行、系争房屋进水原因分析:经当事人与物业公司员工确认,事发时,露天天井集水井内排水泵无法使用,后用消防车水泵抽排系争房屋内积水。原告陈述,事发时车库内停放轿车,车库积水至轿车座位下方。地下一层积水最深约为0.8m。根据图纸及现场调查检测情况,车库插座、地下一层客厅的插座、照明、排水泵电源总开关为具有30mA漏电保护功能的三相4P断路器。车库截水沟及侧壁排水口、排水沟侧壁排水口均有落叶覆盖。被告称当时事发时,小区周边排水泵站因故无法正常运行,路面积水。目前尚未获得事发时路面排水口及车库截水沟内无落叶覆盖的相关资料。车库地面紧邻小区室外路面、地下一层客厅外侧即为露天下沉式天井。事发时,室外道路面水如不能及时排放,因系争房屋毗邻的室外地面地势较低、且室外地面高于车库入口处地面,雨水涌向系争房屋车库。如截水沟内存在垃圾,无法及时排出雨水,则雨水进而漫入车库内地面、再流向排水沟。排水沟内采用侧壁排水,目前侧壁仍有落叶垃圾,如事发时,落叶垃圾堵塞排水口,雨水将无法及时排放,引起车库积水。根据竣工图及现场调查检测情况,车库插座、地下一层客厅插座、照明、排水泵分路开关的上级开关为具有30mA漏电保护功能的三相4P断路器,当插座进水发生漏电,或其他配电线路接线盒等处进水发生漏电,该断路器的漏电保护动作跳闸,使车库、地下一层客厅插座、照明灯、排水泵配电控制箱失电,排水泵无法工作。排水泵无法工作后,车库及露天下沉式天井积水无法排出,车库内积水可通过墙面等向下渗漏至地下一层,地下一层客厅与天井相连,天井内积水漫入地下一层室内。综上所述,排水泵、地下一层客厅、车库插座、照明分路开关的上级开关为具有30mA漏电保护功能的三相4P断路器,插座或线路进水发生漏电,断路器的漏电保护动作跳闸,致排水泵无电力供应,无法正常使用,积水无法排出。”鉴定意见为“普陀区祁顺路1388弄108号房屋进水与室外雨水倒灌、排水泵停止工作有关。” 经质证,对于该份鉴定意见书原告及第三人表示无异议,被告高地物业对该份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该份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不符合鉴定技术规范,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质证过程中,被告精盛房产认为第三人城市排水泵站停运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性,希望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鉴定人提出需要提供事发时市政路面和市政排水管道的图纸和影像资料,由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法提供事发时影像资料,鉴定人员明确表示无法鉴定。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60,000元。 二、本院委托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了中冶检测司鉴(2022)建鉴字第03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鉴定,上海市普陀区祁顺路1388弄复地香栀花园108号房屋装饰装修受损区域为地下一层整体及车库区域,受损内容主要包括:四周墙面根部涂饰层变色、起壳、脱落,木质柜变色、发霉,木质门套及门扇开裂、起皮等。建议及时对装饰装修受损区域进行修复处理。根据鉴定现场实际受损情况,出具下列建议修复方案:1.1车库检查1)墙面根部(车库入口东西两侧)涂饰层变色、发黑,受损面积约为5.4㎡。修复建议:受损墙面涂饰层铲除至基层,重新批嵌腻子层并涂刷涂料一底两面,面积约为5.4㎡;其余相邻墙面及顶面涂刷涂料一度,面积约为65.1㎡;地面整体进行清污处理。1.2储藏室1检查1)墙面根部涂饰层变色、起壳、脱落,受损面积约为2.3㎡。2)东侧木质柜(规格为长1850mm×深850mm×高1600mm)变色、发霉。3)东墙顶部木衬板变色、发黑,受损面积约为0.4㎡。4)木质门套及木质门扇(规格为M0821)开裂、起皮、变色、发霉。修复建议:受损墙面涂饰层铲除至基层,重新批嵌腻子层并涂刷涂料一底两面,面积约为2.3㎡;其余相邻墙面及顶面涂刷涂料一度,面积约为10.3㎡;受损的东侧木质柜、东墙顶部木衬板、门套(含门扇)整体拆换;地面整体进行清污处理。1.3储藏室2检查1)墙面根部涂饰层变色、起壳、脱落,受损面积约为3.5㎡。2)北侧木质上柜(规格为长3300mm×深500mm×高1100mm)变色、发霉;“L”形木质下柜(规格为长4600mm×深600mm×高900mm)变色、发霉。3)木质门套及木质门扇(规格为M0720)开裂、起皮、变色、发霉。修复建议:受损墙面涂饰层铲除至基层,重新批嵌腻子层并涂刷涂料一底两面,面积约为3.5㎡;其余相邻墙面及顶面涂刷涂料一度,面积约为12.0㎡;受损的木质上柜、“L”形木质下柜、门套(含门扇)整体拆换;地面整体进行清污处理。1.4卫生间(淋浴区、马桶区)检查1)木质门套及木质门扇(规格为M0823)开裂、起皮、变色、发霉。修复建议:受损的门套(含门扇)整体进行拆换;顶面涂刷涂料一度,面积约为3.0㎡;卫生间(淋浴区、马桶区)整体进行清污处理。1.5卫生间(洗漱区)检查1)墙面根部涂饰层变色、起壳、脱落,受损面积约为1.4㎡。2)西侧台盆柜(规格为长1900mm×深600mm×高600mm)变形、胀鼓,木质门扇开闭不畅。3)木质门套及木质门扇(规格为M0823)开裂、起皮、变色、发霉。修复建议:受损墙面涂饰层铲除至基层,重新批嵌腻子层并涂刷涂料一底两面,面积约为为1.4㎡;其余相邻墙面及顶面涂刷涂料一度,面积约为9.1㎡;受损的西侧台盆柜整体拆换;地面整体进行清污处理。1.6大厅检查1)墙面根部涂饰层变色、起壳、脱落,受损面积约为21.7㎡。2)木质博古架(规格为长1720mm×深300mm×高2360mm)发霉、变形。3)铁艺楼梯根部锈蚀,受损面积约为0.2㎡。4)木质门套(规格为M1125)开裂、起皮、变色、发霉;配套纱门变形。5)木质窗套(规格为C1725)根部开裂、起皮。修复建议:受损墙面涂饰层铲除至基层,重新批嵌腻子层并涂刷涂料一底两面,面积约为21.7㎡;其余相邻墙面及顶面涂刷涂料一度,面积约为124.9㎡;受损木质博古架、门套(含纱门)、窗套整体拆换;受损铁艺楼梯漆面铲除至基面按原工艺恢复至饰面,面积约为0.2㎡,其余楼梯(地下室部分)相邻饰面整体同色漆面一度,面积约为11.2㎡;西侧大理石背景墙、文化石、大厅地面整体进行清污处理1.7洗衣机房检查1)西侧木质柜(规格为长1900mm×深500mm×高900mm)变色、发霉。2)东侧木质柜(规格为长1100mm×深400mm×高2500mm)变色、发霉。3)木质门套及木质门扇(规格为M0825)开裂、起皮、变色、发霉。修复建议:受损的西侧木质柜、东侧木质柜、门套(含门扇)整体拆换;顶面涂刷涂料一度,面积约为5.2㎡;洗衣房整体进行清污处理。”由于该鉴定意见修复方案中1.5条卫生间(洗漱区)木质门套及门扇情况有遗漏,该公司出具了补充说明,补充说明确定“卫生间(洗漱区)受损的门套(含门扇)整体进行拆换。” 经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均无异议。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24,000元。 三、本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修复方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了公信中南(2022)建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和(2022)建鉴字第28-1号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确定工程造价金额为51,197.22元,施工措施费金额为1,258.98元。并根据修复方案的补充说明内容,补充增加造价金额为1,751.66元。 经质证,原告对该份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不符合程序,询价方式不科学,未考虑品牌和材质,要求按照自行咨询的装修公司报价单金额计算损失,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9,000元,鉴定人出庭费636元。 四、本院委托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内动产索尼KD-85X8500F电视机、索尼HT-ST5000/MCN4音箱、卡萨帝C8U12G3洗衣机、海尔GDNE-A686U1干衣机、AIPUFDG-A1/0-80V保险箱、辉腾行政版家用轿车、家具(黑胡桃木沙发一个、茶几2个、椅子4个)、法国SFA.全能2污水泵、KARCHERDS5500吸尘器损失予以评估鉴定。该公司出具了银信咨报字(2022)沪第58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确定物损价值为127,600元。 经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该份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次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0元。 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产生的按摩椅维修金额35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期间,案外人***确认授权原告***、***就涉案房屋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适用法律,因本案事发、损害等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院依法确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涉案房屋受损两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如何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涉案房屋进水原因的鉴定报告分析认为,涉案房屋所在位置室外道路地面高于涉案房屋车库入口地面,为室外雨水倒灌进车库内提供条件。故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及周边道路的建设布局存在一定的缺陷,被告精盛房产作为涉案房屋及周边道路建设方存在过错,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房屋进水原因的鉴定报告同时分析确定,根据现场检测时截水沟及路面道路雨水口均被垃圾覆盖的现状,不排除事发时,路面雨水无法及时排泄,顺地势涌入系争房屋车库内。结合事发后,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对涉案小区住户进水情况的调查回复内容,本院认为,从鉴定机构现场查看的情况可以反映被告高地物业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道路周边的排水管道口日常的清理和维护疏于管理,故适逢台风暴雨天气无法避免排水口排水能力减弱或导致阻塞,同时,被告高地物业作为专业管理单位对小区整体布局及路面高低落差应有充分的了解,尤其在防台防汛期间,对小区可能存在的薄弱地区应当尽可能做好防范措施。现被告高地物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发前,其对涉案房屋周边道路采取了防汛措施。故被告高地物业作为小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依据的标准及采取的鉴定方式存在不当,故本院对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根据本院的上述分析,两被告分别对原告的损失存在相应的过错,但上述过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两被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两被告对涉案房屋受损影响的过错程度,同时考虑事发时本市极端天气的影响,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高地物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精盛房产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三人城市排水对涉案房屋的损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路面积水及涉案房屋进水与第三人泵站停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被告认为第三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之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涉诉房屋损失范围及费用,本院根据修复建议、修复费用鉴定意见及原、被告确认的损失确定。庭审中,原告对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修复费用审价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按照自行咨询的装修公司报价单金额计算,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庭并已逐条作出解释。本院认可鉴于本案中涉及的争议是损坏修复,不同于重建,司法鉴定单位基于修复方案及现场实际情况作出的审价意见,并无不当,故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本院难以采纳。 关于鉴定费,本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确定为103,000元,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两被告分担。由于原告对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费用审价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但本院并未采纳原告的质证意见,故该笔出庭质证费636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人民币63,975元(127950×50%)、房屋修复费人民币27,103.93元(54207.86×50%); 被告上海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人民币51,180元(127950×40%)、房屋修复费人民币21,683.14元(54207.86×40%); 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3,000元,由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鉴定人出庭费636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36元,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50元,被告上海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