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武鸣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110财保142号 申请人: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平陆工业园纬十八路与经五路交叉口东南面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07713043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交公路一局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金华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0218.14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账户:450016049500********)、在中国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账户:6158********)的存款。申请人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051108046020251002028),证明该保险公司已为申请人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30218.14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账户:450016049500********)、在中国银行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账户:6158********)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322.18元,由申请人南宁市武鸣鑫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赠与或者其他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期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