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30899号
原告:富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锡某,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某诉被告义乌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实体问题已解决,原告富某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