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贝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7979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元某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元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1元,减半收取2125.5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