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3民初119号
原告: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云街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65661973P。
法定代表人:陈婉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阿洛拉哲,四川小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边文彬农副土产品集配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金星村3组1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3378286397。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东,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边文彬农副土产品集配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5.00元,由原告四川建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佘鲁英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