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10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鑫兴邦建业防火保温砂浆厂,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3号棚28号北半间。
经营者:***。
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48号1幢2层20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二段161号兰亭御湖城12#财富中心首层南区房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鑫兴邦建业防火保温砂浆厂与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晋0110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鑫兴邦建业防火保温砂浆厂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160209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2303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颖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