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29民初63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1,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2,职务:经理。
被告:李某1,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李某2,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1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某1、李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