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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29民初63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1,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2,职务:经理。 被告:李某1,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告:李某2,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1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某1、李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