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1215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48号1幢2层20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