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5执保4772号
申请人:冠县胜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武训大道与苏州路交叉口东588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海鸿·居然之家)之6号楼25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冠县胜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5)鲁1525民初8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